汽車裝攜車架 未變更登記恐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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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自行車運動風氣日盛,汽車加裝攜車架、附載自行車的情況愈來愈常見。花蓮監理站統計,7月至今,加裝攜車架而到監理站辦理變更登記的數量卻只有1件,少得可憐,意即有大多數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裝設攜車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1800元罰款。

自行車因節能減碳風氣日盛而「鹹魚翻身」,自行車旅遊風氣也逐漸受歡迎,不少民眾將自行車附載汽車上,在風光明媚的旅遊路線下車、騎乘自行車,享受與大自然的零距離。

今年暑假以來,花蓮地區汽車上附載自行車的數量大幅增加,除了有不少是來自外縣市的車輛,本地的車輛也不少。花蓮縣警局交通隊在暑假之初,曾關切自行車的行車安全,此刻,也注意到汽車附載自行車的正確性及是否違規,並針對執法問題教育員警,希望不要在發生憾事後才想到亡羊補牢。

花蓮監理站長林富英說,攜車架一般被分為固定式及活動式,先前監理站僅對固定式攜車架要求車主必須到監理站辦理車身式樣變更登記,但公路總局去年底決議,無論固定式或活動式攜車架,都必須辦理車身式樣變更登記。

林富英強調,監理站除了會在定期稽查任務中,將攜車架是否辦理變更登記列為攔查項目,在監理站辦理定檢中也為重點檢查項目,若未辦理變更登記,會要求拆除後再准予驗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77條10項3款,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1.5倍,其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道路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第1項:各項異動(變更車身如加裝攜車架),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記者楊宜中整理)


文章轉載自 天下一家鐵馬家族

http://tw.myblog.yahoo.com/jw!N0.58VqLEwM86GZi5QZM/article?mid=5115&prev=5163&l=f&f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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